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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15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15號

上訴人
陳金輝
上訴人
陳惠萱
上訴人
陳宜彣
上訴人
陳重銘
上訴人
楊秀珠
上訴人
兼共同訴訟
代理人
陳春得
○ ○ ○       0號10樓之1

上列上訴人等即原告等與被上訴人.

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是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

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

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價額較低而異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6號裁定要旨參照)。是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1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