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15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15號
- 上訴人
- 陳金輝
- 上訴人
- 陳惠萱
- 上訴人
- 陳宜彣
- 上訴人
- 陳重銘
- 上訴人
- 楊秀珠
- 上訴人
- 兼共同訴訟
- 代理人
- 陳春得
- ○ ○ ○ 0號10樓之1
上列上訴人等即原告等與被上訴人.
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是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
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
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價額較低而異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6號裁定要旨參照)。是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