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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簡字第11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洪甯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簡字第115號

原告
王長崎
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被告
王福生
被告
王萬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告
王萬財
訴訟代理人
王江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㈠關於「伊自64年間因其父王○死亡後而繼承」記載,應更正為「伊自64年間因其父王○陳死亡後而繼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洪甯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簡字第115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