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簡字第115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簡字第115號
- 原告
- 王長崎
- 訴訟代理人
- 蔡怡亭律師
- 被告
- 王福生
- 被告
- 王萬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易澄律師
- 被告
- 王萬財
- 訴訟代理人
- 王江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㈠關於「伊自64年間因其父王○死亡後而繼承」記載,應更正為「伊自64年間因其父王○陳死亡後而繼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