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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馬簡聲字第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順輝

聲請人
王佩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馬勞補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14年4月17日法庭錄音光碟,惟系爭事件於是日並未開庭,無法庭錄音內容可資提供,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15年度馬簡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