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馬簡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王佩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馬勞補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14年4月17日法庭錄音光碟,惟系爭事件於是日並未開庭,無法庭錄音內容可資提供,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