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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勞補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費品璇

再審原告
王佩泓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20日所為108年度馬勞簡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14年度馬勞補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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