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勞簡字第5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勞簡字第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王佩泓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辛武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2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第487 條前段及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本院所為108 年度馬勞簡字第5 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不服,於同年8 月14日提出異議,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查原裁定前經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09 年度勞簡抗字第1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抗告人再就業已確定之原裁定再行抗告,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至於本院於109 年8 月7 日所為通知函,僅為觀念通知,不具裁定性質,應認抗告人僅就原裁定聲明不服,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