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抗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宛玲王偉為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抗字第1號

抗告人
王佩泓
相對人
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鄭源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本院108 年度馬勞簡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此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484 條第1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 年度馬勞簡字第5 號給付薪資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同年3 月11日以109 年度勞簡抗字第1 號裁定駁回,又因該案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 萬元,原裁定因而確定。嗣抗告人於同年8 月14日對上開已確定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同年9 月29日以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則依上揭規定,原裁定以抗告人對前揭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認其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並無違誤,抗告人之抗告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偉為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抗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