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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號

聲請人
林添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122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2 年12月5 日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裁決,為提起行政訴訟,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文件撰擬),業經該分會審查認其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3 條第2 項授權訂定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無資力者,而為准予全部扶助之決定,有該分會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原告提出之身心障礙手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8至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足憑。原告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復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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