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有限責任苗栗縣新有機農產運銷合作社
- 代表人
- 徐玄飛(理事主席)
- 送達代收人
- 李承謨
上列上訴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 月13日104 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上訴顯不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