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康碧玉
- 送達代收人
- 李震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