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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號

區域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茂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號

上訴人
康碧玉
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區域計畫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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