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劉中文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7日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1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係於民國106 年8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計至105 年9 月15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6 年9 月25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之收狀戳章在卷可稽,已逾上開得上訴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