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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郭世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8號

上訴人
劉中文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7日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1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係於民國106 年8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計至105 年9 月15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6 年9 月25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之收狀戳章在卷可稽,已逾上開得上訴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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