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陳妙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所為109 年度稅簡再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陳妙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所為109 年度稅簡再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