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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3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賴映岑

原告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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