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曾俊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37號 原 告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