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9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9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正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91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鍾正兆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除後附起訴書所載外,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34頁、35頁)。
三、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尚輕、竊得財物價值不高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林文中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