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0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9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志銓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620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7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珮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王志銓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王志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 年9 月24日早上10時38分許,騎乘其車牌567-EJC 號重型機車,至位於苗栗縣竹南鎮○○街55號之某金香店,趁無人看顧店面之際,徒手竊取魏惠萍置於桌上之背包1 只(內有現金新臺幣1 萬元、美金200 元、信用卡、金融卡、國民身分證、國民健康保險卡、印章、手機1 支),得手後逃逸。嗣經警調閱附近監視器錄影帶,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