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松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松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附件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更正為「99年12月12日上午11時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其餘均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