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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昱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件第4項罪名部分「竊盜」應更正為「贓物」,其餘部分不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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