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連傳壽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54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連傳壽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判決10月確定後,於民國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政府採購制度公平性產生之危害,犯後態度及其知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四)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6548號
被 告 連傳壽 男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土城市○○里○○鄰○○路8
之2號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連傳壽於民國95年至97年7月間經營苗栗縣苑裡鎮立游泳池
,知悉苗栗縣苑裡鎮公所於97年5、6月間辯理「苑裡鎮立游
泳池整修工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連
傳壽為順利得標,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向「玉安土木包工
業」實際負責人連久勝借用玉安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影本,並商由連久勝向「大利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
王堯怡借用大利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土木工
會會員證影本、營業稅卡影本及大小章等資料,持向苗栗縣
苑裡鎮公所投標上開工程(連久勝、玉安土木包工業、王堯
怡、大利土木包工業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
)。嗣因苗栗縣苑裡鎮公所發覺該兩家廠商投標文件所附押
標金支票有異常關聯予以廢標,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
⒈被告連傳壽之自白。
⒉共同被告連久勝之自白。
⒊共同被告王堯怡之自白。
⒋證人張芸菁於調查之證述。
⒌公開招標公告網路列印本1紙。
⒍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苗栗縣苑裡鎮公所開標/議
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影本、苗栗鎮公所退還押標金
申請書影本、投標信封影本、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網路列引本。
⒎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98年6月24日(98)竹南信社字第
0980000585號函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唐 先 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雷 娟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