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8號
100年度訴字第189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永富
黃士銘
賴子軒
陳奕廷
林育槿
林庭暄
邱曉杰
楊志偉
彭權煒
王志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
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對於被告亦不致發生不當之損害。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原判決記載 │應更正之內容 │ │應更正│ │ │ │之處 │ │ │ ├───┼────────────────┼────────────────┤ │理由欄│附表一之二編號②、④至⑭、⑯至⑱│附表一之三編號②、④至⑭、⑯至⑱│ │第26頁│所示 │所示 │ │倒數第│ │ │ │6 行 │ │ │ ├───┼────────────────┼────────────────┤ │理由欄│附表一之二編號②、④至⑭、⑯至⑱│附表一之三編號②、④至⑭、⑯至⑱│ │第27頁│所示 │所示 │ │第1 行│ │ │ ├───┼────────────────┼────────────────┤ │理由欄│附表一之二編號②、④至⑭、⑯至⑱│附表一之三編號②、④至⑭、⑯至⑱│ │第27頁│所示 │所示 │ │倒數第│ │ │ │1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