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4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楊清益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48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志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307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于容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王志銓犯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王志銓曾犯竊盜、恐嚇、詐欺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10月、9 月及1 年4 月確定,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 月,於民國97年3 月10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仍未改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10月9 日12時58分許,騎乘其母親吳桂鑾(不知情)所有之車號567-EJC 號重機車,行經苗栗縣頭份鎮○○路20號「漂亮寶貝寵物店」前,見路旁周秀娥一面將小狗置於機車腳踏墊、一面隨手將皮包置於機車座椅上時,靠近強行搶走該皮包(內有周秀娥所有之身分證、汽車駕照、機車駕照、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各1張、現金約1 萬1000元),得手後沿建國路由西往東方向再左轉中華路逃逸,嗣將皮包等丟棄在頭份鎮○○街○○道路,現金則花用殆盡。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5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記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 6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