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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82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82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彭景峰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蔣志鉅不罰」應更正為「彭景峰不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 項關於「蔣志鉅不罰」,顯係「彭景峰不罰」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彭景峰不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8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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