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8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82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 異議人
- 即受處分人
- 彭景峰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蔣志鉅不罰」應更正為「彭景峰不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 項關於「蔣志鉅不罰」,顯係「彭景峰不罰」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彭景峰不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