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6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炳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 年度執聲字第9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炳坤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勞安簡字第1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定在案,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更犯公共危險罪,經上開法院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515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係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罰金宣告確定之事實,已堪認定。再酌諸受刑人前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諭知緩刑2 年後,竟在前案甫於100 年3 月15日確定後,旋即於100 年7 月31日更犯公共危罪犯行,足認受刑人所受上開緩刑宣告有難收其預期效果,非經入監執行,無以懲戒或矯正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