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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6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67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炳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 年度執聲字第9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炳坤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勞安簡字第1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定在案,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更犯公共危險罪,經上開法院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515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係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罰金宣告確定之事實,已堪認定。再酌諸受刑人前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諭知緩刑2 年後,竟在前案甫於100 年3 月15日確定後,旋即於100 年7 月31日更犯公共危罪犯行,足認受刑人所受上開緩刑宣告有難收其預期效果,非經入監執行,無以懲戒或矯正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67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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