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1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勝源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657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士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彭勝源犯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六角扳手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舊 100.01.26 以前)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
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