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3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駱政君
- 被告
- 王海發
- 被告
- 洪勤崇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駱政君、王海發、洪勤崇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35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駱政君、王海發、洪勤崇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