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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6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66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昀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之記載漏載,應予補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協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雖以宣示判決筆錄代判決書,而未製作判決書,惟基於同一法理,如有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當事人兩造協商合意之基礎及協商判決之本旨者,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被告呂昀奇所犯竊盜之協商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6 月,且未受緩刑宣告,本院當庭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協助被告進行協商,惟原判決於當事人欄內,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顯有錯誤,而不影響當事人兩造協商合意之基礎及協商判決之本旨,揆之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6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