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
- 原告
- 劉政鴻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被告
- 蔡榮治
許 珠
朱明崑
號
張宗欽
號
陳邦男
號
劉新梅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苗簡字第1075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起訴審查,駁回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而終結刑事案件之繫屬,現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
許 珠
朱明崑
號
張宗欽
號
陳邦男
號
劉新梅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苗簡字第1075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起訴審查,駁回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而終結刑事案件之繫屬,現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