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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蔡志宏

原告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告
蔡榮治

許 珠

朱明崑

張宗欽

陳邦男

劉新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苗簡字第1075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起訴審查,駁回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而終結刑事案件之繫屬,現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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