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周靜妮

原告
黃苡晴
法定代理人
黃玉蘭
被告
馬詩婷

      汪銘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苗簡字第5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一)被告馬詩婷及汪銘祥(下稱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苡晴(下稱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柒元仟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法院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本院100 年度苗簡字第54號傷害案件傷害及毀損部分,業因原告撤回告訴,由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就上開主文所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相關10款事項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惟其中並無準用訴訟費用之規定,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無訴訟費用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雖併訴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云云,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無訴訟費用可言,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自無訴訟費用負擔之問題,故原告關於訴訟費用之訴求係屬多餘,本院就訴訟費用部分,自毋庸予以裁判(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252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苗簡字第5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