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26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芳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芳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2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