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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40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莉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莉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另就聲請書附件附表編號1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為「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432、1809號」。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4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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