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莉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莉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另就聲請書附件附表編號1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為「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432、1809號」。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