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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松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松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附件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更正為「99年12月12日上午11時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其餘均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5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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