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昱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件第4項罪名部分「竊盜」應更正為「贓物」,其餘部分不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