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俊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俊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7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鍾俊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