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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交簡字第69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交簡字第691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貴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貴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警查獲時之酒精濃度值、酒後行駛之時間及路段、未肇事產生實害、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4182號
    被  告  黃貴勝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122巷
                    31號4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貴勝自民國100年7月 4日23時許起,在某友人位於苗栗縣
    頭份鎮○○路786號之住處飲用2瓶不知名之酒類飲料,至翌
    (5)日1時30分許始結束。已因飲酒而欠缺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能力,詎仍騎乘車牌號碼RK7─230號輕型機車,自
    前揭友人之住處出發,欲外出至竹南鎮○○街購買宵夜。嗣
    於同日 1時37分許,騎乘機車途經竹南鎮○○里○○街64號
    前時,因未配戴安全帽,而為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攔檢盤查
    ,又發覺其身上充斥濃厚之酒味,顯有飲酒之跡象,遂以酒
    精測試器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70毫克,始
    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經被告黃貴勝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供承不
    諱,而被告經酒精測試器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70毫克,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酒精濃
    度測試值單及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影本各1份等附卷可稽,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棋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穎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交簡字第69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