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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99號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199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彥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緝字第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彥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2 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5 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246號
    被      告  陳彥瑋  男  1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
                          32巷14號2樓
                        居苗栗縣苗栗市○○里○○路21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彥瑋自民國99年間即離家賃居於苗栗市,明知己為民國81
    年次之役齡男子,應接受役男徵兵檢查,詎意圖避免徵兵處
    理,未將其賃居所通知其母黃瑞蓮,致黃瑞蓮於100年1月24
    日、同年5月20日簽收苗栗縣頭份鎮公所役男徵兵檢查通知
    書,均因不知陳彥瑋之通訊地址而無法將通知書轉交或通知
    陳彥瑋,陳彥瑋乃無故不受徵兵檢查。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函送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彥瑋固坦承99年離開戶籍地住處至苗栗市工作,
    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兵役之犯行,辯稱:伊手機號碼換過後
    ,其母黃瑞蓮就不知道伊新的電話,黃瑞蓮沒有通知伊有徵
    兵檢查云云。惟查: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且年滿18歲時起役,此為兵役法所規定,並為一般人所皆
    知,被告自不得諉為不知,是被告既明知即將接受徵集處裡
    ,仍遷移居住處所,自應依規定向戶政、役政機關依法申報
    ,然被告自99年間即離家,未告知家人其住在何處,亦未留
    下電話供家人聯繫,致其母黃瑞蓮於100年1月24日、同年5
    月20日代為簽收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後,無法與其聯繫使其
    接受徵集處理等情,業據證人黃瑞蓮於偵查中證述綦詳。按
    被告於遷居後,無故不向戶政機關或兵役單位申報居住處所
    遷移,且未就其行蹤告知家人或留下聯絡方式予家人,其有
    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
    詞,洵無足採,此外,復有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簽收聯、役
    男徵兵檢查名冊、警察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查詢失
    蹤人口公文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彥瑋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住
    居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穎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9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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