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6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6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軍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盧軍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共重零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併參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2 項、第450條第1項 。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