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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0號

違反護照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魏宏安陳雅菡王瀅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號

抗告人
即被告
劉燕樑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二一零號案件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所為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茲因抗告人即被告業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具狀向本院陳其上訴理由,是本院前開所為裁定尚有未妥,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護照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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