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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呂曾達梁晉嘉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欽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欽國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柒日交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上列被告洪欽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本院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重大,認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將其收押在案。現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執行另案刑罰(詳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2 月7 日102 年執乙字第12號執行指揮書各1 份所示)。是本件自102年2 月7 日,將被告交付執行另案刑罰之時起,羈押事由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執行另案之刑罰時起,撤銷羈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8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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