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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299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偉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偉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頭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條第1 、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9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