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義忠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犯罪事實要旨欄㈠內關於「摻入香菸點火吸食其煙霧」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置入注射針筒內注射於手肘靜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犯罪事實要旨欄㈠內關於「摻入香菸點火吸食其煙霧」之記載,顯係誤載,揆之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