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澤森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判決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