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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澤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判決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魏美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