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36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魏宏安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636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建鴻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493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6 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珮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羅建鴻犯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羅建鴻明知其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凌晨零時許,前往李燕芬位於苗栗縣苑裡鎮社苓里3 鄰28之8 號透天住宅遂行竊盜之案件,其舅舅朱文義並未參與謀議,更未到場實施該犯行,竟意圖使朱文義受刑事處分,先於101 年3 月29日上午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向司法警察、後於同日下午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接續誣指朱文義侵入該住宅竊盜,事後並與羅建鴻朋分贓款(物)情事等語。嗣羅建鴻於101 年6 月21日上午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始坦承之前對於朱文義之陳述乃挾怨誣指,而朱文義所涉該竊盜案件,亦經該署檢察官於101 年8 月15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830號因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9 條第1 項、第172條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一)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四)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五)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六)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秋靜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3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