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3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6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建鴻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493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6 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珮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羅建鴻犯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羅建鴻明知其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凌晨零時許,前往李燕芬位於苗栗縣苑裡鎮社苓里3 鄰28之8 號透天住宅遂行竊盜之案件,其舅舅朱文義並未參與謀議,更未到場實施該犯行,竟意圖使朱文義受刑事處分,先於101 年3 月29日上午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向司法警察、後於同日下午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接續誣指朱文義侵入該住宅竊盜,事後並與羅建鴻朋分贓款(物)情事等語。嗣羅建鴻於101 年6 月21日上午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始坦承之前對於朱文義之陳述乃挾怨誣指,而朱文義所涉該竊盜案件,亦經該署檢察官於101 年8 月15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830號因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9 條第1 項、第172條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