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欽國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欽國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柒日交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上列被告洪欽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本院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重大,認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將其收押在案。現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執行另案刑罰(詳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2 月7 日102 年執乙字第12號執行指揮書各1 份所示)。是本件自102年2 月7 日,將被告交付執行另案刑罰之時起,羈押事由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