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4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苗簡字第4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金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3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金發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另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二、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有其102 年1 月11日警詢筆錄1 份在卷可稽(當時其尿液檢體尚未送驗)在卷可稽,爰減輕其刑。
三、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施用毒品之原因、手段、劑量,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自首接受裁判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322號
被 告 張金發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銅鑼鄉○○村0鄰○○路000
號
居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街
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金發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年8月25日執行完畢。詎張
金發猶不知悔改,於102年1 月10日上午9時許,在苗栗縣苗
栗市○○里00鄰○○街000 巷00號之居處房間內,非法施用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2年1月11日下午4時
30分許,經警採集尿液送驗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被告張金發於警詢中之自│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白。 │ │
├──┼───────────┼────────────┤
│(二)│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科 │同上。 │
│ │ 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 │
│ │ 報告日期:102年1月28 │ │
│ │ 日,實驗編號:R13 │ │
│ │ -0000-000)、苗栗縣 │ │
│ │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 │ │
│ │ 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 │ │
│ │ 作業管制紀錄表各1份。│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 振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 曉 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