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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6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苗簡字第644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澤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6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澤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6 至7 列之「○○○00鄰00號」應更正為「龍坑里10鄰烏土坪89號」)。

二、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施用毒品之原因、手段、劑量,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673號
    被      告  劉澤明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0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澤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其猶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102年3月16
    日凌晨1時45分,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
    採尿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在苗栗縣後龍鎮○○○00鄰
    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下點火燒烤後,再
    以口、鼻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於102年3月16日凌晨1時30分許,劉澤明駕駛車輛行經新
    北市深坑區文山路時,因形跡可疑經員警攔查後,發現劉澤
    明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遂採集其尿液送檢驗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劉澤明所涉罪嫌可堪認定:
    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㈣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二、核被告劉澤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檢察官    蕭慶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曾佳莉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64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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