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9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苗簡字第97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坤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坤達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場合、手段,對司法警察職務之執行所生危害,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後否認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但曾向李安惇警員道歉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刑法第140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6771號
    被      告  呂坤達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3鄰二十份99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坤達於民國101年12月2日16時許,在苗栗縣三義鄉○○村
    0鄰○○○000號「嘉仁商店」前,因細故與余榮光發生爭執
    ,員警李安惇據報前往處理,呂坤達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
    ,當場以「幹」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李安惇,而侮
    辱之。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坤達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經證人余榮光、李安惇之警詢證述無訛,且有職務報
    告及現場蒐證錄影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呂坤達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
    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江椿杰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9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