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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5號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柳章峰林大為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進堯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被告
陳政雄
被告
羅偉年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進堯、陳政雄、羅偉年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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