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0號
- 上訴人
- 劉尉祥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張麗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尉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尉祥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已親自收受本案判決正本,並於上訴期間內之103 年2 月5 日經由監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刑事案件查詢單在卷可考,依上揭所述,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即命其補提上訴理由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