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4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平章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01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 文 劉平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賠償。 犯 罪 事 實 一、劉平章與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茂公司)於民國98、99年間共同合夥承攬苗栗縣銅鑼工業園區四期銅鑼基地開發工程,雙方約定由名茂公司負責現金出資,劉平章則負責現場監工及工地管理,其中第一階段開發第七標工程經由劉平章引薦交由廖秀鳳所經營之巨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巨鯨公司)負責施作,迨廖秀鳳於施工期間因週轉不靈轉向他人借款無力清償,債權人委由蔡永富出面催討借款未果,廖秀鳳遂將放置於銅鑼工業園區之施工器具設定動產抵押權予蔡永富,名茂公司為求工程順利完工,乃於99年12月23日與蔡永富及廖秀鳳協商後,由名茂公司代為清償債務,廖秀鳳將原設定動產抵押權予蔡永富之現場施工器具所有權全數轉讓予名茂公司,名茂公司至此已取得巨鯨公司於銅鑼工業區現場施工器具所有權。迨上開工程完工後,劉平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8月間,前往苗栗縣通霄鎮名茂公司,向名茂公司總經理李丁興佯稱因工程需求欲租借原巨鯨公司銅鑼工業區現場之施工器具,並同意簽下面額新臺幣(下同)1033萬8,500 元之本票充作租金並供擔保之用,致李丁興不疑有詐,同意租借已由名茂公司取得所有權之現場施工器具予劉平章,劉平章隨即自同年8 月15日起,僱請不知情之司機前往苗栗縣銅鑼工業區載運施工器具,並隨即運往高雄、屏東等不詳工地,合計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施工器具,劉平章詐得上開施工器具後,旋將部分器具變賣換取現金,部分器具則藏匿供己用。 二、案經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潘秀華律師訴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劉平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丁興、李宛容、廖秀鳳、蔡永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與告訴人名茂公司所簽立之租賃合約書、面額1,033萬8,500元本票影本、協議書影本各 1份及名茂公司出借料單影本21張在卷可憑,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102 年司調字第175號(有5)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佐,雖被告於依調解內容給付3 期共48萬元後,因中風、心房顫動而無法如期給付其餘款項,有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為憑,惟於本院審理時終能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協議並約定給付賠償款項之方式,及被告自述智識程度為淡江大學建築系畢業,曾任職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營造廠及開設牧野勞務包工業等經濟狀況及已婚、育有2男2女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手段、動機所得利益,對告訴人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其經此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虞再犯,本院經聽取檢察官及告訴人之意見後,綜核各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諭知緩刑5 年,以啟自新。並就被告於審理庭時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協議之賠償方式,扣除前依調解筆錄所給付之3 期賠償金共48萬元,剩餘462 萬元損害賠償部份,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以如附表二所示方法向告訴人支付,倘被告不依期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項 目 │數 量 │ ├──┼───────────────┼──────────┤ │ 1 │重型門型鷹架4"*6" │4,000PCS │ ├──┼───────────────┼──────────┤ │ 2 │重型門型鷹架4"*5" │802PCS │ ├──┼───────────────┼──────────┤ │ 3 │重型門型鷹架4"*4" │517PCS │ ├──┼───────────────┼──────────┤ │ 4 │重型門型鷹架4"*3" │700PCS │ ├──┼───────────────┼──────────┤ │ 5 │重型門型鷹架4"*1.5" │50PCS │ ├──┼───────────────┼──────────┤ │ 6 │重型交叉拉桿4"*4"1724mm │8框 │ ├──┼───────────────┼──────────┤ │ 7 │重型交叉拉桿4"*4"1256mm │127框 │ ├──┼───────────────┼──────────┤ │ 8 │連接棒 │3,323個 │ ├──┼───────────────┼──────────┤ │ 9 │重型高低調整器(平)600mm │15框 │ ├──┼───────────────┼──────────┤ │ 10 │重型高低調整器(U)600mm │18框 │ ├──┼───────────────┼──────────┤ │ 11 │活動繫結2"*1-1/2 │275箱 │ ├──┼───────────────┼──────────┤ │ 12 │鋼板椿(390米長*60kg) │24噸 │ ├──┼───────────────┼──────────┤ │ 13 │鋼板椿(9米) │39噸 │ ├──┼───────────────┼──────────┤ │ 14 │鋼板椿(7米) │1噸 │ ├──┼───────────────┼──────────┤ │ 15 │鋼板椿(1.8米) │51噸 │ ├──┼───────────────┼──────────┤ │ 16 │鋼板椿(4米) │10噸 │ ├──┼───────────────┼──────────┤ │ 17 │鱷魚夾 │205支 │ ├──┼───────────────┼──────────┤ │ 18 │C型夾 │159個 │ ├──┼───────────────┼──────────┤ │ 19 │安全網 │7袋 │ ├──┼───────────────┼──────────┤ │ 20 │8M-H型鋼200*100*5.5 │2支 │ ├──┼───────────────┼──────────┤ │ 21 │9M-H型鋼100*100*5.5 │16支 │ ├──┼───────────────┼──────────┤ │ 22 │9M-H型鋼200*100*5.5 │18支 │ ├──┼───────────────┼──────────┤ │ 23 │10M-H型鋼200*100*5.5 │87支 │ ├──┼───────────────┼──────────┤ │ 24 │10M-H型鋼100*100*5.5 │76支 │ ├──┼───────────────┼──────────┤ │ 25 │12M-H型鋼200*100*5.5 │55支 │ ├──┼───────────────┼──────────┤ │ 26 │12M-H型鋼100*100*5.5 │47支 │ ├──┼───────────────┼──────────┤ │ 27 │5M-H型鋼200*100*5.5 │106支 │ ├──┼───────────────┼──────────┤ │ 28 │5M-H型鋼100*100*5.5 │15支 │ ├──┼───────────────┼──────────┤ │ 29 │6M-H型鋼200*100*5.5 │3支 │ ├──┼───────────────┼──────────┤ │ 30 │4M-H型鋼200*100*5.5 │3支 │ ├──┼───────────────┼──────────┤ │ 31 │4M-H型鋼150*70 │3支 │ ├──┼───────────────┼──────────┤ │ 32 │4M-H型鋼300*300 │1支 │ ├──┼───────────────┼──────────┤ │ 33 │2M-H型鋼100*100*5.5 │11支 │ ├──┼───────────────┼──────────┤ │ 34 │木材13.2尺(4cm*9cm) │960片 │ ├──┼───────────────┼──────────┤ │ 35 │夾板(3尺*6尺) │500片 │ ├──┼───────────────┼──────────┤ │ 36 │白平管1-1/2*6m │500支 │ ├──┼───────────────┼──────────┤ │ 37 │鋼管支撐 │1,403 支 │ ├──┼───────────────┼──────────┤ │ 38 │螺盤 │90只 │ ├──┼───────────────┼──────────┤ │ 39 │插銷 │166支 │ ├──┼───────────────┼──────────┤ │ 40 │鋼棒1.5米 │360支 │ └──┴───────────────┴──────────┘ 附表二: ┌───────┬─────────────────────┐ │損害賠償金額 │支 付 方 式 │ ├───────┼─────────────────────┤ │新臺幣肆佰陸拾│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第壹年內須給付新臺幣捌拾│ │貳萬元 │萬元。 │ │ ├─────────────────────┤ │ │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第貳年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 │ │萬元。 │ │ ├─────────────────────┤ │ │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第参年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 │ │萬元。 │ │ ├─────────────────────┤ │ │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第肆年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 │ │捌拾貳萬元。 │ └───────┴─────────────────────┘